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2民初132号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1N,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义正社区双善村**。
法定代表人:王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隔壁老王家常菜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1A,,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健康路北侧永泰国际广场商铺****经营者:高慧敏。
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隔壁老王家常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2021年1月26日,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