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3刑初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桥,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现住遵义市汇川区,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
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高刚,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霖,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桥及其辩护人高刚、陈霖(实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6月份,被告人罗某桥将低价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遵义1935”白酒以46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5件(6瓶装/件)给高小伟,销售金额13,800元,高小伟通过微信向罗某桥支付酒款14,700元(其中900元为购买其它散酒的酒款)。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罗某桥在遵义市播州区侨龙财智国际地下停车场将低价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遵义1935”白酒以45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8件(6瓶装/件)给仇双发,仇双发向罗某桥转账75800元,仇双发同日在播州区乐途名车门前将该批酒转卖给张浩时发现系假酒。
侦查人员当场查获“遵义1935”白酒30件(其中包括罗某桥销售给高小伟的5件中的2件)。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查获的180瓶“遵义1935”白酒均不是其公司生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桥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假冒的“遵义1935”白酒进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罗某桥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罗某桥已退交违法所得75,8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罗某桥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故建议对被告罗某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全部案卷,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罗某桥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桥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罗某桥到案后退还违法所得,认罪悔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涉假冒侵权产品未流入社会,且该产品对人体无伤害,其家庭困难,母亲因交通事故瘫痪需要照顾,望法庭考虑上述情形,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5至6月份,被告人罗某桥将从他人处收购的假冒“遵义1935”白酒以460元/瓶的价格向高小伟销售5件(6瓶装/件),销售金额13,800元,高小伟已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罗某桥。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罗某桥在遵义市播州区侨龙财智国际地下停车场,将从他人处低价收购的假冒“遵义1935”白酒以450元/瓶的价格向仇双发销售28件(6瓶装/件),仇双发转账支付给罗某桥75800元。
随后,仇双发在播州区乐途名车门前将该批酒转卖给张浩时发现该批酒有问题,即报警。
侦查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后查获“遵义1935”白酒30件(其中包括罗某桥之前销售给高小伟的5件中的2件),并于当日将罗华侨抓获。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注册号第3159143号“MOUTAI及图”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0日,该公司依法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查获的30件(共180瓶)“遵义1935”白酒与其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产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明: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
证实:①2020年9月12日,侦查人员在遵义市播州区“乐途名车”门前从仇双发处扣押涉案“遵义1935”白酒30件(6瓶装。
500ml,其中2件2018-005批次,28件2020-004批次)。
该批酒暂扣于播州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经侦中队。
②2020年10月30日,侦查人员从罗某桥处扣押其违法所得75800元。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
证实:2020年9月11日,接到当事人报案后,侦查人员开展侦查工作,获得本案来源以及对被告人罗某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3、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罗某桥不起诉决定书。
证实:被告人罗某桥出生于1984年10月6日,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020年8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其余人员户籍信息。
3、现场检测报告。
证实:2020年9月12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罗某桥做吗啡、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为阴性。
4、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证实:被告人罗某桥于2020年9月12日在播州区“侨龙财智”被抓获。
5、工商银行存款凭证。
证实: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罗某桥退缴的赃款75,800元已进入播州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工商银行账户。
6、接受证据清单、商标注册材料、产品辨认(鉴定)表、授权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①第3159143号“MOUTAI及图”商标的注册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效期为201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该公司依法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②2020年9月11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查获的180瓶“遵义1935”白酒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7、仇双发的证言。
称:2020年9月10日,我听朋友李丽说有人想以700元/瓶的价格购买100件“遵义1935”白酒,于是我就通过高小伟以450元/瓶的价格从高小伟的老表(罗某桥)处购买了28件6瓶装的“遵义1935”白酒。
第二天,依约在播州区乔龙财智C座写字楼车库,高小伟的老表从一辆东风牌轿车上直接把28件酒搬到我乘坐的高小伟的奥迪越野车上,搬完后我通过支付宝、微信共计向对方转账75800元。
随后,我与高小伟驾驶越野车将酒拉到厚道二手车市场乐途名车门口交给李丽的朋友(张浩),结果他打开车后备箱验洒时发现酒有问题,我让高小伟联系他老表,他老表说酒没有问题,结果我们双方就争执到公安机关来了。
8、高小伟的证言。
称:2020年9月10日,我与仇双发在一起工作时,他向我打听购买“遵义1935”白酒的事,于是我打电话给老表罗某桥问了“遵义1935”白酒的单价。
次日,仇双发让我带他找罗某桥买酒,罗某桥发来一个定位给我,我就开着车载仇双发来到播州区侨龙财智C栋,罗某桥从他车上下了28件6瓶装的“遵义1935”白酒给仇双发,仇双发支付了价款,罗某桥还说酒必须是真的。
随后,我将车开到一个二手车市场里,来了几个人与仇双发交谈后,仇双发告诉我酒有问题,我联系罗华侨来处理,并报了警。
当场被查的“遵义1935”白酒有30件,其中有28件是仇双发买的,有2件是我之前在罗某桥处买来喝的。
2020年6月份,我曾以460元/瓶的价格向罗某桥购买了5件“遵义1935”白酒及一些散酒,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罗某桥支付了共14,700多元。
9、张浩的证言。
称:2020年9月11日,我以760元/瓶的价格向一个叫仇哥的男子购买30件酒“遵义1935”白酒,在播州区收货,与我一起去的朋友验货发现这些酒是假酒,随后对方报了警。
酒款尚未支付。
10、被告人罗某桥的供述与辩解。
供称:2020年3月,我在仁怀茅台镇注册了贵州老罗记酒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白酒销售工作。
2020年4月,我通过同学李华明认识了“王二货”,他学名好像叫王星云,大家聊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遵义1935”白酒市场比较好,大家互相留了微信和电话,我就问他能否调到货,他就说可以拿到比市场价便宜的“遵义1935”白酒,大家就一直保持着联系。
2020年7月的一天,我通过电话联系“王二货”,让他给我拉30件(6瓶装每件)“遵义1935酒”,成交价1,020元/件,我通过微信转了部分定金给“王二货”,具体金额现在记不得了,随即我借了朋友的一辆面包车开到仁怀鲁班收费站,碰头后他将30件“遵义1935”白酒交给我,交货后我把剩下货款通过微信转给了他,我拿到这30件酒后一直放在车上,自己喝了2件就还剩下28件。
2020年9月10日,高小伟在电话中问我“遵义1935”白酒是否能够拿到货,我告诉他有30件,当时忘记自己喝了2件还剩28件,他说他确定要这个酒,我给他算450元/瓶。
次日下午16时许,高小伟带着一名叫“发哥”的人和我在遵南大道侨龙财智负一楼停车场交货,我从我贵C×××**车上将28件(6瓶/件)遵义1935酒搬到高小伟和“发哥”开来车上,“发哥”通过支付宝向我转了两笔款,其中一笔3万元,一笔2万元,通过微信转了一笔25800元。
然后大家就散了,过了50分钟左右,高小伟打来电话说“发哥”在凯莱国际厚道二手车市场准备将这批酒转卖给别人的时候,对方说是假酒被拦下来了,接到电话之后我就过去,因为担心是黑社会性质的敲诈他们,我准备报警,但对方已经报了警。
我卖酒的原因一是我尝过觉得酒质可以,二是利益熏心,家庭压力大,银行还有贷款要还,想找点钱。
一时间利益熏心就做了这些事,我还想着卖给他们只要不再转卖出去就不会有其他人知道。
大概在2020年5、6月,我还向高小伟卖过5件“遵义1935”白酒,单价460元/瓶,一件2,760元,5件13,800元,当时他还在我这里购买了一些散酒,所以他共计支付了我14,700元,其中有900元为购买散酒的钱。
这些酒也是我从仁怀市茅台镇“王哥”那里以170元/瓶的价格购买的。
卖给高小伟的时候我给他讲的这种酒只能自己喝,不能拿出去卖,我自己知道这种酒是假冒的。
11、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4张。
证实:2020年9月12日,侦查人员对位于播州区龙坑办事处保利社区侨龙财智地下停车场罗某桥等人交易地点进行现场勘验情况。
12、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证实:经侦查人员组织辨认①罗某桥指认向仇双发销售“遵义1935”白酒的地点位于播州区张);
指认其销售给仇双发的“遵义1935”白酒(照片8张);
经混杂辨认,辨认出在侨龙财智国际购买30件“遵义1935”白酒的人为仇双发、高小伟;
辨认出销售“遵义1935”给自己的人为王星云;
辨认出案发后为自己出谋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钟方**。
②仇双发指认罗某桥向其销售“遵义1935”白酒的地点位于播州区张);
指认其与高小伟销售“遵义1935”白酒的地点位于播州区乐途名车处(照片2张);
指认沪C×××**轿车内所装从罗某桥处购买的“遵义1935”白酒(照片5张);
经混杂辨认,辨认出向其销售“遵义1935”白酒的罗某桥。
③高小伟指认和仇双发一起向罗某桥购买“遵义1935”白酒的地点位于播州区张);
指认其和仇双发一起销售“遵义1935”白酒的地点位于播州区乐途名车处(照片2张);
指认沪C×××**轿车内所装从罗某桥处购买的“遵义1935”白酒(照片2张);
经混杂辨认,分别辨认出罗某桥、仇双发。
辨认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1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手机勘验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及手机截图。
证实:①2020年9月18日,侦查人员对罗某桥使用的华为手机(号码189××××****)进行检查,发现罗某桥使用的微信号为×××,微信昵称“老罗记酱酒189××××****”,该账号于2020年9月11日18:06收到来自“*哥”(仇双发)的转账25800元;
其支付宝账号“189********”分别在2020年9月11日18:04和18:05收到仇双发两笔转款为30000元和20000元。
上述收款共75800元。
同时,提取了罗某桥与186××××****之间的通话录音。
②2020年10月27日,侦查人员再次对罗某桥使用的华为手机(号码189××××****)进行检查,发现其2020年6月16日21:38通过微信收取高小伟14700元;从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向“王星云”微信账号转账9笔,共26460元。
③2020年10月27日,侦查人员对高小伟使用的苹果手机(号码152××××****)进行检查,发现其2020年6月16日21:38通过微信向罗某桥支付14700元。
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被告人、辩护人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庭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桥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89,600元,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被告人罗某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桥已退交违法所得75,8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桥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2日起执行至2021年2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罗某桥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全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