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165号原告: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袁晓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秀,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晓丽,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朱晓彦,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第三人:泰安天奇智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本明,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天奇智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泽云,经理。
原告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晓丽、朱晓彦、第三人泰安天奇智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奇智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