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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晓彦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2021)鲁01民初165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165号
案件名称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晓彦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2021)鲁01民初16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晓丽;朱晓彦;泰安天奇智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奇智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165号原告: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袁晓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秀,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晓丽,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朱晓彦,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第三人:泰安天奇智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本明,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天奇智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泽云,经理。

原告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晓丽、朱晓彦、第三人泰安天奇智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奇智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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