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6民初5号 申请人:广州塔克兰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之**。
法定代表人:蒋业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诚信建业声光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保成路**楼iv> 法定代表人:周文飞。
被申请人:潜江市泰丰办事处泰丰初级中学。
住所地。
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东环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廖功兵。
申请人广州塔克兰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诚信建业声光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潜江市泰丰办事处泰丰初级中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塔克兰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诚信建业声光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位于潜江市泰丰办事处泰丰初级中学内部涉嫌侵害其第**注册商标“TECHLOUNDS”专用权的相关设备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广州塔克兰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位于潜江市泰丰办事处泰丰初级中学内部涉嫌侵害申请人广州塔克兰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12247121号注册商标“TECHLOUNDS”专用权的相关设备(具体明细见附件)采取拍照、勘验等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