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彤,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涛,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咏声商贸(广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楼**。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彤,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涛,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
住所。
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西前街**M5V1B6div> 授权代表:克里斯•哈尔斯(ChrisHarrs),该公司执行副总裁兼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光伊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v> 法定代表人:李伟。
上诉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咏声商贸(广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光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斯平马斯特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以其已与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咏声商贸(广州)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咏声商贸(广州)有限公司及上海光伊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咏声商贸(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光伊商贸有限公司均表示同意斯平马斯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斯平马斯特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知民初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斯平马斯特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斯平马斯特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