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9684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高新商场,住,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附**/div> 法定代表人:李选鹏。
被告:成都天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
法定代表人:高书林。
被告:华润五丰米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大道金泉工业区办公楼****iv> 法定代表人:于舒天,董事长。
被告:辽宁华润五丰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iv> 法定代表人:王前炯,董事长。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成都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高新商场、成都天虹百货有限公司、华润五丰米业(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华润五丰营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有权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