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5355号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M。
法定代表人:孙晓飞,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Y。
法定代表人:孙彤,总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斌,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海汇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埠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2A。
法定代表人:潘丽丽,总经理。
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汇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立案。
现二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