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990号 原告:方燕,女,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缅子、吴浩然,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贝昭包装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济开发区杨村路**。
经营者:廖成瑞,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燕与被告义乌市贝昭包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2020年9月28日,原告方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方燕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实际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燕负担。
原告方燕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