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0457号原告:深圳市雄毅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吴才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国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端正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钱思婷。
原告深圳市雄毅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端正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雄毅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