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432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悦,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淑莲,女,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金沙港湾**附**,注册号500106606762874。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淑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