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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天山区中山路毕克拓普服饰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新01民初397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天山区中山路毕克拓普服饰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天山区中山路毕克拓普服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初397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利惠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山区中山路毕克拓普服饰店,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div> 经营者:毕克,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天山区中山路毕克拓普服饰店业主。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天山区中山路毕克拓普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LEVISTRAUSS&Co.)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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