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初397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利惠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山区中山路毕克拓普服饰店,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div> 经营者:毕克,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天山区中山路毕克拓普服饰店业主。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天山区中山路毕克拓普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LEVISTRAUSS&Co.)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