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692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黑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生,哈尔滨市香坊区姚某某货物汽车运输户业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