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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民辖终100号
案件名称长沙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民辖终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大明工业园自明路30号法定代表人:刘民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万科中心。

法定代表人:郁亮,董事长。

上诉人长沙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初10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长沙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均在长沙市开福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南高院《关于申请恢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请示》作出的批复,指定长沙县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沙县、长沙市开福区、浏阳市××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大明工业园自明路**归属的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

2、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看,本案并不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一审法院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审被告长沙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长沙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内容来看,本案涉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以本案为一般知识产权案件,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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