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2348号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葛衙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91Q。
法定代表人:钟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学贞,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茜,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全果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A座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9JB2N。
法定代表人:翁某1。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全果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2020年10月20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全果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