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门饰月兰电子经销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9335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门饰月兰电子经销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门饰月兰电子经销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9335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雷刚,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门饰月兰电子经销部,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简王井/div> 经营者:许龙彬,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献惠,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亦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门饰月兰电子经销部(以下简称门饰月兰电子经销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因西安市长安区门饰月兰电子经销部及其经营者许龙彬以其他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本院对其适用公告送达并裁定变更本案诉讼程序为简易程序。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爱亦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献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门饰月兰电子经销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缺席审理。

原告爱亦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门饰月兰电子经销部停止侵害原告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权商品链接;

2.判令被告门饰月兰电子经销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5万元;

3.判令被告门饰月兰电子经销部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爱亦锐公司确认侵权商品链接已经删除,自愿撤回第1项诉请,并明确对被告淘宝公司已无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下称“雅瑞公司”)依法享有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生产的自主品牌“BOLON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名列前茅,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的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已成为众所周知的高端眼镜品牌。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3月1日,雅瑞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将前述两项商标授权许可给爱亦锐公司使用,授权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

并明确爱亦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2019年3月,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门饰月兰电子经销部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眼镜,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经进一步调查,原告发现淘宝网系被告淘宝公司开办。

原告认为,被告门饰月兰电子经销部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被告门饰月兰电子经销部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鉴于爱亦锐公司对其已无诉请,明确不再进行答辩。

原告爱亦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淘宝公司未举证。

被告门饰月兰电子经销部未到庭,视为放弃到庭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组织到庭双方进行质证。

对原告爱亦锐公司提交的证据,淘宝公司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注册商标权利情况 1、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雅瑞公司;

注册类别:第9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商品截止);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后延展至2023年7月6日。

2、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雅瑞公司;

注册类别:第9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商品截止);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后延展至2023年7月27日。

3、经由雅瑞公司的持续宣传使用与推广,“暴龙”眼镜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4、2019年3月1日,雅瑞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许可爱亦锐公司在我国区域内使用包括第3186667号、第3192360号在内的十余项注册商标,授权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

许可类型:爱亦锐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且对维权所获得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权益(包括商标授权前和商标授权后的权益)。

另经查证,“暴龙官方旗舰店”由爱亦锐公司注册并经营。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t84485223;

店铺名称:月兰名品888,注册人:门饰月兰电子经销部(经营者:许龙彬)。

2、商品链接名称:暴龙太阳镜男复古高清偏光墨镜司机驾驶眼镜情侣蛤蟆镜女时尚眼镜,2019年3月28日公证取证时显示:链接项下商品售价138元,已售117件,交易成功118件,累计评论98条。

选择购买一件,付款138元,形成编号为270946852977484690的订单。

查验涉案订单详情时显示物流公司:圆通速递,运单号:805100102194340272等。

3、被控侵权实物状态:运单号为805100102194340272的圆通速递包裹内有票据、测试卡、螺丝刀、眼镜夹、说明书、眼镜布、布质眼镜袋、透明塑料袋、黑色眼镜盒、皮质眼镜盒、眼镜各一份。

其中在票据、说明书、眼镜盒盒盖、皮质眼镜盒盒盖处、透明塑料袋、眼镜布、眼镜多处带有“BOLON”标识,说明书及票据上带有“暴龙”标识。

三、其他事实 1、爱亦锐公司为维权支付公证费、购买商品费若干并委托律师出庭;

2、淘宝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链接于2019年4月11日被删除。

本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至2019年4月11日,本案应适用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雅瑞公司系第3186667号、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权利人,爱亦锐公司经雅瑞公司授权取得前述二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并获得经济赔偿。

该些注册商标状态稳定,爱亦锐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爱亦锐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且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爱亦锐公司指出与其正品的不同并明确确认涉案商品非雅瑞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侵权产品。

门饰月兰电子经销部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鉴于涉案商品系侵权商品,门饰月兰电子经销部未经许可在商品销售页面多处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侵权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门饰月兰电子经销部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链接销售额及原告合理支出等酌定为12500元。

原告已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其责任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门饰月兰电子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25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197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门饰月兰电子经销部负担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