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600号 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前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金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福建库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正得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东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庄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榕,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正得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滕明涛 人民陪审员 朱建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颜佳艺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