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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寮步晶界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23568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寮步晶界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东莞市寮步晶界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3568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晶界眼镜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3UBMJ8K。

经营者:项晶,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公民身份号码421************417。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寮步晶界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2020年10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2020年10月12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寮步晶界眼镜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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