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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大足区川蜀食品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4336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大足区川蜀食品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大足区川蜀食品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4336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85585。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川蜀食品行,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一环南路中段**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MAGB2J。

经营者:朱慧芳,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犹世春,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南春酒厂)与被告大足区川蜀食品行(以下简称川蜀食品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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