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1419号 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冯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佰芹、周烨,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贝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怡丰城**** 法定代表人:秦玉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刁威,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丹洁、张珮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贝蒂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元,由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