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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顾有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民初4115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顾有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顾有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民初4115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 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有宝,女,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 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双桥村桥头港东3号。

公民身份号码: 33041119511021182X。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有宝侵害商标权纠 纷一案,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 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 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 如下: 2- 本案按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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