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9395号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整套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30L。
法定代表人:陈丽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泰博五金塑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893R。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亚琼。
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大朗泰博五金塑胶厂(普通合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