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926号 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
法定代表人:吴典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顺瑞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与银雀山路交汇向西100米路南沿街兰田太阳能市场** 法定代表人:孔丹丹。
被告:孔丹丹,女,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顺瑞太阳能有限公司、孔丹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