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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玉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2860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玉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玉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286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7H。

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玉岛眼镜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38Y953Q。

经营者:程开林。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玉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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