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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寮步小娜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7356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寮步小娜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寮步小娜百货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1民初735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小娜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1FX3F0H。

经营者:张永娜,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5************329。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寮步小娜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谢致远,被告经营者张永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209675号、第78742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已在全国设立了80多家分公司,密植1500多家专业服务中心,并建立SIS服务体系。

自1978年成立之初,就开始实行吸油烟机“永久免费送油网”服务,1986年实行热水器“永久免费安全检查”服务,同时,整体厨房实行“永久免费保养”服务,这三项“永久”服务承诺每年都在持续进行。

原告始终以满足消费者权益为依归,为更好的服务消费者,在消费者中有口皆碑,成为了商业史上不可多得的信誉典范。

案涉第1209675号商标,于1997年7月10日由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电热水器、厨房炉灶、淋浴器等。

后于2008年9月7日转让给原告。

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8年9月20日。

案涉第7874253号“樱花”商标,于2009年11月30日由原告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11类,包括煤气灶、沐浴用设备等,商标有效期为201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3日。

涉案第1209675号商标连续四次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2012年1月11日,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案件中认定涉案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涉案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发现,被告销售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燃气灶商品,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获取不正当利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品牌价值和商誉,且这类侵权商品未经严格的质量检测,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其不知道原告为何起诉,其不知道货物的真假,货物不是其购进的,如果要赔偿也与被告无关。

燃气灶是其的上一手店铺老板进货的,其不清楚进货价格,在其收到法院的起诉材料后几天,其特地去批发市场找同样的燃气灶,其以52元购买了一台,购买后藏起来了,其再次购买是为了获得购物小票,其认为小票对本案有用,案件结束后其就把燃气灶退还给批发商。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变更注册人名义后,于2008年9月7日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的“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淋浴器”,经核准续展注册后,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8年9月22日。

第7874253号“”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的“家用干衣机(电烘干);煤气灶;水龙头;沐浴用设备;消毒碗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暖器”等,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3日。

2019年7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林映思和公证人员谢淦馨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万兴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一家招牌为“益萬家生活超市”的商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林万兴在上述商铺通过手机支付方式购买了商品一件,并取得收据一张。

随后林万兴将上述购买所得商品及取得的收据交由公证员保管。

上述购买过程中,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对该商铺所在位置、现场购买情况进行了拍摄,并用纸箱及封条对实物商品进行密封。

取证过程照片附在公证书后面,密封的取证实物交由原告保管。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为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17921号《公证书》。

经庭审拆封上述公证封存实物,封存实物为上述公证购买所得的一件燃气灶,燃气灶的正前面左角印有“”标识,该标识是由一个花朵图案和图形下方文字共同组成。

原告认为上述图文标识与其第1209675号、第7874253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表示案涉燃气灶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近似,也不相同;

被控侵权标识的花朵像向日葵,原告的商标是有月牙的花朵;

被控侵权标识花朵中间像月球,原告标识花朵中间像蝴蝶;

被控侵权标识花朵下面没有英文字母,原告标识花朵下面有英文字母;

文字部分,原告商标是“樱花”二字,被控侵权标识是“撄之雪花”四字;

二者有明显的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不构成侵权。

另查,东莞市寮步小娜百货店系成立于2018年3月28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永娜,经营范围为销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日用品、卷烟、雪茄烟。

又查明,原告的SAKURA樱花品牌荣登《2019全球家居家装行业影响力品牌100榜单》,入选“2018年最受关注的厨电大品牌”、“2017年度中国厨电TOP10品牌”和腾讯“2016年度消费者喜爱品牌”此外,原告主张的维权开支包括公证购买费83元、公证费2200元、律师费8000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8)苏昆正信证经内字第180号公证书(原件)、(2018)苏昆正信证经内字第177号公证书(原件)、(2018)苏昆正信证经内字第189号公证书(原件、内容是判决书),人民网报道(打印件)、央视网报道(打印件)、光明网报道(打印件)、中华网报道(打印件)、搜狐网报道(打印件)、微信公众号报道(打印件)、腾讯家居报道(打印件)、微博账号截图(打印件)、(2019)粤广南粤第17921号公证书(原件)、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公证服务费发票、中国商标网查询第13731871号商标截图(打印件)、樱花卫厨眉山专卖店门面截图(打印件)等证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根据(2019)粤广南粤第17921号《公证书》载明的事实以及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的燃气灶。

将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进行比对,被诉侵权标识由花朵图案和“”文字构成,虽然该标识中也包含了花朵元素,但与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中的花朵图案在花朵形状、花瓣数量、花瓣长度比例及占整个图案的比重亦显著不同,被诉侵权标识中的文字“”与第7874253号注册商标“”,虽均有“”“”二字,但“”已经改变含义和读音,字体书写也不同,“之雪”二字虽然字体比“”“”二字略小,但仍清晰可见,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第1209675号“”、第7874253号“”注册商标均不构成近似。

故原告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标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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