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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区定美副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民初313号
案件名称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区定美副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定美副食品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1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313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 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定美副食品批发部,住所地浙江省 绍兴市蔬菜果品批发交易市场G1-31号。

经营者:钱定美,女,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后墅村西区19幢1单元502室。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越城区 定美副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 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定美副食 品批发部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五芳 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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