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026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联谊百货超市,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现代商城南1路1v>经营者:乔贝贝。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联谊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后收取650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