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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濮院云扬服装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483民初530号
案件名称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濮院云扬服装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桐乡市濮院云扬服装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483民初530号原告: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XH4Y7R。

法定代表人:楼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云扬服装厂。

住所。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新濮村新濮小区****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CU3KC96。

经营者:时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濮院云扬服装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2021年1月18日,原告以本案已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过,且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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