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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8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周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4738号
案件名称4738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周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周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473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涛,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周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被告尚在国外,因疫情原因,被告短期内无法回国处理本案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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