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473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涛,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周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被告尚在国外,因疫情原因,被告短期内无法回国处理本案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