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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刘建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91民初1842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刘建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刘建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1842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成,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海陵区,现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陵区天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审理中,因刘建成为海陵区天龙超市实际经营者,原告撤回对海陵区天龙超市的起诉,申请追加刘建成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建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陈益群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夏誉峰书 记 员 吴 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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