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终3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夏港魅力西屏便利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夏港街道衡山路**-1。
经营者:赖国英,户籍地浙江省松阳县,现住江阴市夏港街道衡山路**-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阴市夏港魅力西屏便利店(以下简称夏港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港便利店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夏港便利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夏港魅力西屏便利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江阴市夏港魅力西屏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