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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裙朵服装有限公司与江苏笛莎公主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02民初4298号
案件名称广州裙朵服装有限公司与江苏笛莎公主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笛莎公主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广州裙朵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4298号申请人:江苏笛莎公主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和月西苑****。

法定代表人:李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智坚,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磊,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裙朵服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粤溪北路**A707div>法定代表人:黄小红,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笛莎公主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裙朵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笛莎公主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江苏笛莎公主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笛莎公主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裙朵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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