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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其雨假冒注册商标罪陈冬芬、陈景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刑终6号
案件名称金其雨假冒注册商标罪陈冬芬、陈景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冬芬;金其雨;陈景者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苏刑终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冬芬,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1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玉江,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金其雨,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景者,男,系上诉人陈冬芬丈夫,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其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审被告人陈冬芬、陈景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苏08刑初4号刑事判决:撤销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刑终1853号刑事判决中对金其雨宣告缓刑部分,以被告人金其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其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以被告人陈冬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以被告人陈景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原审被告人陈冬芬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冬芬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金其雨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人陈冬芬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陈景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陈冬芬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冬芬撤回上诉。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8刑初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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