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2781号 原告深圳市川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574839,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一路****。
法定代表人汪松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洋,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川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川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川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赵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深圳市川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