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34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丰源洗涤用品批发部。
经营者:王忠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丰源洗涤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