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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等与德化县蒲妹网络贸易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958号
案件名称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等与德化县蒲妹网络贸易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德化县蒲妹网络贸易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3958号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沃仑街**(45WarrenStreet,LondonW1T6AG,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

负责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NicholasJohnMurrayGawne),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万**,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沃仑街**45WarrenStreet,LondonW1T6AG,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

负责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NicholasJohnMurrayGawne),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万**,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蒲妹网络贸易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电商街**电子商务创业园内。

经营者:苏淑美,女,1961年7月1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张珮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斯利公司)与被告德化县蒲妹网络贸易商行(以下简称蒲妹贸易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万**,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珮珊到庭参加诉讼。

蒲妹贸易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蒲妹贸易商行、淘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蒲妹贸易商行立即停止在涉案商品上生产销售、在店铺中宣传展示中许诺销售等任何使用第17337913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形;

淘宝公司立即删除被控侵权链接并不得在其平台上继续销售涉案商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蒲妹贸易商行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2.判令蒲妹贸易商行赔偿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判令蒲妹贸易商行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蒲妹贸易商行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链接已删除,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淘宝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是第1733791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蒲妹贸易商行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销售的帐篷商品上使用与第17337913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给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蒲妹贸易商行未答辩。

淘宝公司答辩称,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作为用户的平台商家发布商品或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商家自行承担。

淘宝公司在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故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针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第17337913号“”商标注册人系娱乐壹公司,商标共有人为艾斯利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玩具、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为201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6日。

“小猪佩奇”动画在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视频等多家视频媒体网站具有较高播放量,第17337913号“”商标权人对“小猪佩奇”相关商品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宣传,“小猪佩奇”玩具在淘宝网、京东网等网站均有较高销量,第17337913号“”商标有多次因被侵权受司法、行政保护的记录。

2019年10月11日,浙江冠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登陆www.taobao.com,在主页搜索“小猪佩奇儿童小猪佩奇帐篷儿童帐篷房间儿童女孩公主帐篷个性创意”,进入店铺“宝童商城”对应商品页面,显示该商品价格为706.96元,交易成功0,累计评论0,库存85件,代理人通过该商品链接购买儿童帐篷1个,支付人民币706.96元,查看该店铺经营者为蒲妹贸易商行。

公证人员收到773008008040976号申通快递包裹,公证人员对包裹外观进行拍照后打开包裹并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后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为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9)浙杭之证字第10063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公证实物,内含儿童帐篷一个。

经庭审比对,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主张产品外包装、帐篷入口处的帐面上均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

淘宝公司同意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的意见。

蒲妹贸易商行未到庭,视为放弃发表比对意见。

另查明,蒲妹贸易商行成立于2018年10月6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服装、陶瓷工艺品销售。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知识产权的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19年11月1日之前,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

本案中,第17337913号“”注册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依法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蒲妹贸易商行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蒲妹贸易商行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其一,被诉侵权商品帐篷的外包装及帐篷入口处的帐面上显著位置均突出使用了小猪佩奇图案,具有指示、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

其二,第1733791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包括玩具、体育活动器械等,与本案被诉侵权商品儿童帐篷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均存在一定重合,故两者构成类似商品。

其三,被诉侵权标识与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第17337913号“”注册商标相比,图形的构图基本一致,仅存在细微区别,且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的第17337913号“”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被诉侵权标识与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第17337913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蒲妹贸易商行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并销售了侵权产品,构成对第173379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关于焦点二,蒲妹贸易商行对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蒲妹贸易商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且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明确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蒲妹贸易商行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要求蒲妹贸易商行登报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蒲妹贸易商行的行为对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的商誉造成一定影响,故对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娱乐壹公司、艾斯利公司已撤回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化县蒲妹网络贸易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第173379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德化县蒲妹网络贸易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负担人民币2610元,由被告德化县蒲妹网络贸易商行负担人民币3190元。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德化县蒲妹网络贸易商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德化县蒲妹网络贸易商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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