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145号 原告:王幸存,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凡敏,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江人民大食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同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华,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系员工。
原告王幸存与被告温江人民大食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幸存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江人民大食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幸存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幸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