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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纪晓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7354号
案件名称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纪晓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纪晓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354号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AHNSAEHONG,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晓新,女,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晓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汪景洪书 记 员  汪景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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