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354号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AHNSAEHONG,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晓新,女,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晓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汪景洪书 记 员 汪景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