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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罗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783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罗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罗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4民初16783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

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为,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斌,男,199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与被告罗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OPPO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被告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罗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OPPO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OPPO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罗斌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其中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5,000元,购买公证商品支出42.75元)。

事实和理由:OPPO公司系一家大型高科技企业,产品远销香港、美国、俄罗斯、欧洲等市场,并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时尚数码行业的国际一流品牌。

OPPO公司系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和第XXXXXXXXA号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

近期,OPPO公司发现罗斌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中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充电器及附件,构成侵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OPPO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罗斌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9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线、手机适配器、充电器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

2018年6月12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OPPO公司。

2015年5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稳压电源、电源适配器、数据线、低压电源、电池充电器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5月21日至2025年5月20日。

2018年6月12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OPPO公司。

2019年7月4日,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受OPPO公司委托,由其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进行了如下操作:使用公证处的清洁手机,在“拼多多”APP中名为“不羁的风数码配件”的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购买了“oppor17数据线闪充findx充电线type-c充电器头超级快充Reno通用”项下商品(R17/findx套装【一套】)一件,支付价款42.75元,订单编号为190822-XXXXXXXXXXXXXXX,并将购买物品寄送至公证处。

该商品的销售页面另显示以下内容:已拼1.1万件,发起拼单14元,单独购买16元。

2019年9月11日,该代理人在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清洁手机,登录“拼多多”APP,查看订单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商品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申通快递,物流单号:XXXXXXXXXXXXXXX。

同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查看该邮包外观及内装物品并进行拆封拍照,物品封装后由申请人保管。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据此出具了(2019)沪卢证经字第4117号公证书,并收取公证费1,500元。

庭审中,OPPO公司提供了上述公证封存的邮包,该邮包启封前封存完好。

拆封该邮包后有一个充电头和一根数据线,在充电头上有“”标识,在充电线的USB接头上有“”标识。

经OPPO公司鉴别,该商品设计与正品存在差异,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故系假冒产品。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商品销售情况等证据显示,“拼多多”APP中名为“不羁的风数码配件”的店铺系由罗斌开设,被控侵权商品已于2019年9月20日下架。

被控侵权商品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X,截止被下架之日,该商品ID项下销售商品的数量为11,415件,销售金额共计为227,824.64元。

已售商品名称中均含有“OPPO”标识。

另,罗斌与寻梦公司在线签署了若干版本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其中《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版本约定,商家保证所售商品来源正当、合法,不侵犯他人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OPPO公司系第XXXXXXXX号和第XXXXXXXX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OPPO公司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充电器属同种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在名称中使用了“OPPO”标识,起到了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经比对,该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

此外,被控侵权商品上亦有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该商品经商标权人鉴别系假冒产品。

因此,罗斌销售的商品属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商标的侵权商品,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罗斌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未证明其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且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OPPO公司要求罗斌赔偿经济损失,鉴于OPPO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罗斌因侵权所得利益以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售价、销售及下架情况、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

OPPO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均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因涉案侵权行为已于2019年11月1日前停止,故本案仍适用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罗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8,000元;

二、被告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理开支6,542.75元;

三、驳回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被告罗斌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丁炯华 书 记 员  丁炯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赔偿损失;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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