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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利得厨房设备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493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利得厨房设备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利得厨房设备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49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颜宝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利得厨房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甲村工业区*****。

经营者:阮健宁,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利得厨房设备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45653号),宣告专利号为ZL**************、名称为“节能蒸煮容器”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系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权合法有效是法律提供权利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因涉案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权利基础,其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若涉案专利权依法恢复权利,则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可以重新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回给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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