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028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东县响导圣清家电卖场,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响导乡响导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2MA2PG5FBXB。
经营者:王胜清,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九龙,系王胜清女婿,男,汉族,1992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肥东县响导圣清家电卖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