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484号原告:广州秒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蒋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铭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单爱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清慧,广东金桥百信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倩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秒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铭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广州秒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秒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秒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6元,减半收取计1818元,由广州秒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