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48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万年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陈营镇六零大道六零商厦**楼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MA37R9DJ9M。
经营者:陈义斌。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万年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