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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金堂县赵镇丽都百货店、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64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金堂县赵镇丽都百货店、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金堂县赵镇丽都百货店;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64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堂县赵镇丽都百货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文化街**。

经营者:黄俊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女,系该店员工。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楼**网点/div> 法定代表人:金光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金堂县赵镇丽都百货店、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堂县赵镇丽都百货店、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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