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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华恒超市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3执221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华恒超市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华恒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华恒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北十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YNHY5W。

法定代表人:敖吉琼,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华恒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3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华恒超市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安徽省华恒超市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志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丹妮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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