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496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红,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隆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康路**成都六合广场第**(8)轴到(20)轴第**(1)轴到(20)轴。
法定代表人:何丽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隆青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隆青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