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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蔡烈何、东莞市厚街嘉汇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2民初3934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蔡烈何、东莞市厚街嘉汇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嘉汇日用品店;蔡烈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3934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嘉汇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之一。

经营者:蔡烈何。

被告:蔡烈何,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县××××××黄泥塘,公民身份号码为441×××××××********。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嘉汇日用品店、蔡烈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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