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74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潮衣库服装店,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大道中段安阳地一购物街负******div>经营者:陈旭。
本院在审理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安阳市北关区潮衣库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