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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聚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092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聚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州聚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民初1092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聚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柏东街**第****法定代表人:萧再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绵新,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系该司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诉被告广州聚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段静楠独任审理。

原告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被告聚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绵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纳益其尔经济损失2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纳益其尔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纳益其尔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纳益其尔公司)主要经营纳益其尔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授权纳益其尔排他使用。

2014年,纳益其尔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

纳益其尔自从2009年创始“”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区己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O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纳益其尔“”“”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聚美公司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没有得到纳益其尔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芦荟胶,聚美公司的行为已侵害了纳益其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纳益其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聚美公司辩称,聚美公司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聚美公司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聚美公司是通过正规途径购进被控侵权产品的,且该产品在外观上很难辨别是否为侵权产品。

聚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从未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遭受处罚。

纳益其尔在取证后,也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及向聚美公司发出警告或请求,因此,聚美公司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因此可知,聚美公司没有侵犯纳益其尔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

纳益其尔要求聚美公司赔偿2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聚美公司已在2019年4月30日就停止了店面销售,整个销售的过程中,共销售商品金额不足70元,利益不足10元。

综上,纳益其尔滥用诉权,针对小商户提起诉讼,还索要高额的赔偿金,请求法院驳回纳益其尔全部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049419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香水;

化妆洗液;

润肤液;

染睫毛油;

眼线笔;

口红;

粉底;

洗面霜;

化妆粉;

防晒霜;

防晒液;

洗发液;

美容面膜;

指甲油;

画眉铅笔;

化妆品;

滋养霜(化妆品)(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05月07日至2023年05月06日。

该商标于2013年11月4日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纳益其尔。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于2019年10月31日出具(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6236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蹇于2019年4月11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其称:纳益其尔授权北京纳益其尔公司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发生的侵害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涉及证据保全公证及其他公证的,经受托人转委托,以复代理人的名义申请办理),提供证据。

北京纳益其尔公司将上述权利转委托给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现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蹇向公证处申请对其在互联网上购买涉及侵权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蹇于2019年4月14日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使用互联网登录www.1688.com,点击进入阿里巴巴主页。

在阿里巴巴主页面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广州聚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点击搜索供应商,在搜索结果中找到名称为“广州聚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店铺,点击该店铺名称并进入该公司首页。

点击查看该店铺档案、联系方式后,点击“供应商品”,在该店铺商品中看到标识名称为“韩国naturerepublic自然乐园芦荟胶正品保湿凝胶面霜面膜300ml”的商品,点击该商品名称,打开查看详情信息后,将该商品详细信息上方的“净含量(g/ml)300”的数量设置为“3”,点击“立即订购”。

在进入的确认订单信息页面上填写收货人信息,给卖家留言“要发票开王蹇”,随后点击“提交订单”选项,选择支付宝付款,付款成功后,显示订单编号为409587234027411232。

2019年4月17日,王蹇在公证处收到了中通快递工作人员送来的单号为75141486701379的快递包裹一个并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次日,王蹇在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对订单编号为409587234027411232购买物品进行了确认收货,点击该订单查看显示包裹已签收,确认收货后,显示交易状态为“交易成功”。

确认收货完毕后,公证人员对快递包裹进行拍照后将其打开,并对上述快递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

然后,公证处人员将上述包裹的运单与包裹内的物品进行封存并对封存结果进行拍照。

随后,将封存后的物品交由王蹇保管。

庭审过程中,纳益其尔将封存物品交由法庭当庭解封进行查看,封存物品为绿色塑料罐装芦荟胶三罐,产品名称为自然乐园芦荟胶补水保湿面膜面霜,规格为300ml。

纳益其尔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盒子上正面有NATUERREPUBLIC的字体,盒子侧面有三处NATUERREPUBLIC的刻字,底部有两处NATUERREPUBLIC的刻字,盒子底部有NATUERREPUBLIC的网址,前述标识与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商标构成相同。

通过盒子上面图案芦荟的锯齿可以看出其与正品之间是存在差异,由此可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为仿冒产品。

纳益其尔认为聚美公司擅自销售侵犯涉案商标权利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经质证,聚美公司确认公证取证店铺由其开办,被控侵权产品由其销售。

但主张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从深圳市罗湖区兰蜜希化妆品店购买的,有合法来源,仅因时间较久,故无法提供购货票据。

聚美公司表示公证取证店铺已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纳益其尔对此予以确认。

聚美公司另表示其司已无被控侵权产品的库存。

另查,纳益其尔提起本案诉讼时,向本院提交了纳益其尔《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护照》及《授权委托书》,前述证照经所属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的现代法律与公证事务所公证,并经大韩民国外交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且已提供中文翻译件。

《授权委托书》载明:纳益其尔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杨伟华就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侵权人侵犯纳益其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的知识产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争议。

包括有权代为签署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调解协议等),提起诉讼或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指定该律师账户(账户信息略)为收取赔偿款、调解款等款项的账户,在上述诉讼和非诉程序中,杨伟华有权转委托。

授权书自签发之日,即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杨伟华签署《转委托书》,委托范荔荔、彭晓理律师作为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因纳益其尔为大韩民国法人,故本案属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本案中被请求保护地及法院地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案中,纳益其尔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经过公证、认证手续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护照》,委托中国律师起诉、应诉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应的转委托手续,上述主体资格材料符合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第10494197号“”商标处于有效期内,纳益其尔为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纳益其尔有权以自己名义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6236号《公证书》载明了在涉案网店公证取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全过程,聚美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对该《公证书》载明的内容予以采信,认定聚美公司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正面显著位置印制了“”标识,与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为保湿面膜,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化妆品构成相同类别,聚美公司未经纳益其尔授权,擅自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容易导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举证期限内,聚美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具备合法来源,纳益其尔要求聚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聚美公司已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故纳益其尔要求聚美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目的已达到,本院不再重复判处。

纳益其尔未能证明聚美公司还保有侵权产品的库存,要求聚美公司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权赔偿数额应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注册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上述因素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现纳益其尔未举证证明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聚美公司的侵权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的侵权形式、被控侵权产品的性质、售价、侵权期间、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聚美公司应赔偿的经济损失为12000元(含合理开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聚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二、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450元,由被告广州聚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迳付前述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聚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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