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8349号 原告:卢少文,男,汉族,1992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胶州市乐菲双杰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经营者:阎法涛。
原告卢少文诉被告胶州市乐菲双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