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2922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小凤,女,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城巷50号701。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小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